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表决通过 更好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别是妇女等的合法权益
时间:2024-06-28
来源:驻马店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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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该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法律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定义、成员确认制度等,强化有关救济措施,更好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别是妇女等的合法权益。

 

法律在总则中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成员身份是法律的一个核心内容。法律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述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法律规定,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规定,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法律明确,对确认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请求调解解决,可申请仲裁,也可直接起诉。确认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者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所作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浙江省淳安县下姜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姜丽娟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表决通过,是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重大进步,不仅确立了男女平等原则,还通过具体制度设计和救济措施有效解决了农村妇女面临的权益保障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方燕一直关注该法的制定。在她看来,法律从制度、程序确保农村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得到根本保障,对于在农村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具有重要意义。